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十职院办[2006]5号
为建立有效的辅导员管理、监督和奖惩机制,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辅导员队伍,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
二、考核内容
依据辅导员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详见《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量表》。
三、考核原则
辅导员考核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质和量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工作量的大小,也注重工作质量的高低;
2.点和面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工作的重点,也看工作的整体;
3.常规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常规性的日常工作,也看开拓性的创新工作;
4.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既看阶段性结果、最终结果,也看工作过程中的努力程度;
5.重视绩效的原则,主要看工作中实际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6.考评与奖酬相一致的原则,将辅导考评结果与辅导员的业绩津贴、职务评聘相结合。
四、考核实施步骤
辅导员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系成立由系党政领导、任课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辅导员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生评议、系考评、学院职能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确定量化考核表,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照辅导员工作要求和职责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向所在系党总支提交述职报告,个人自评作为考评的依据,不计入考评总分。
2.学生评议:各系考核小组从各班随机抽取40—50%的学生,对所在班级辅导员进行评议(辅导员本人不在场),填写《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量表》,统计出每位辅导员的得分。此项考评占40%。
3.系考评:各系考核工作小组召开辅导员述职会议,考评小组结合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对辅导员进行考评,填写《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量表》,此项占40%。
4.学院职能部门考评:学工部(处)牵头组织学校职能部门(学工部(处)、团委、党委工作部、保卫处、宿管中心、学生资助与心理咨询中心),按照平时掌握的情况(如会议参加情况、工作完成情况等)对辅导员进行评议,填写《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量表》,并将考评结果反馈各系。此项考评占20%。
5.各系将考核结果和辅导员述职材料等报学工部(处)。
五、考核等级评定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总成绩在65分以上(含65分)为称职,60分—64分(含60分)为基本称职,低于60分为不称职。优秀辅导员由各系推荐,考核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者有资格参加优秀辅导员评比,经学院评审产生,名额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下达。其他等级由各系决定。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认定为不称职辅导员:
1.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责任事故的;
2.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3.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的;
4.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
5.重大活动组织不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6.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的;
7.学生评价极差的。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并存入档案,辅导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后仍有异议,本人可写出书面意见,一并存入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实绩、发放辅导员带班津贴、奖励和推荐评优的基本依据。考核为优秀的学院授予“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辅导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基本称职者考察三个月后,再考虑是否续聘。不称职者,取消任职资格,不再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