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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学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11:05:40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十职院发[2006]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督促学生认真履行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收费许可证》上登记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各项代收费项目。

第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执行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职能部门提出,财务处统一到物价部门备案。代收的书籍费,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他代收费项目一律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上公布,并在校内公示。

第五条  费用收取方式。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年度收取,代收费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收费必须到财务处交纳。

第二章 学生收费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实行“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

1、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或新生报到)一周内为集中收费注册阶段。由财务处将欠费名单发送至(或打印送交)相关部门和系核对,费用交清者分别在学生证和学生花名册上加盖注册章。

2、因各种原因未按时交清费用者,开学两周内必须到财务处办理申请缓交手续,经批准后,持财务处开具的“办理缓交学费手续证明”到各系办理登记,教学秘书根据证明在花名册上注明“缓交”字样,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未交清费用(包括已办缓交)者,一律不予注册。

3、已办过缓交手续的学生,交清费用后,凭财务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及时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4、第二学期办理注册时,如前一学期未盖注册章,又无财务处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办理缓交手续证明”,属于恶意欠费,不予注册。

第七条  申请缓交的办理:

1、办理缓交的时间:新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二周内,外出实习的在实习返校一周内。超过期限,一律不予办理。

2、办理缓交的程序:

1)住宿费、代收费不能缓交。

2)家庭困难:提供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困难证明复印件和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报学工处、财务处和分管领导审批,缓交期限根据所提供困难证明的级别确定,最长不超过当年1215日。学生在缓交期间应积极主动筹措学费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缓交到期后,因银行原因贷款仍未到位的,应在三个月内积极筹措资金交清欠款。

3)其他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工处、财务处及分管领导审批,缓交期限为开学(或新生报到)一个月内。

第八条  恶意欠费的鉴定和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恶意欠费:

1)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故意欠费未予注册的;

2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因自身主观原因使国家助学贷款不被批准,超过缓交期限的;

3)缓交期内,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2、对恶意欠费的处理:

1)学院将定为恶意欠费的通知送达本人,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2)取消其评优资格及各类奖(助)学金;

3)按学院有关学藉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籍变动的收、退费管理。

1、学生复学、转专业、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延长学习期限一律按新跟班级的学费标准交费。

2、因故转(退)学的退费管理。

1)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藉的,其学费不予退还,住宿费按实住时间按月计算退还(月标准为年住宿费标准除以10个月计算),未发生的代收费全额退还。

2)欠费学生办理转(退)学手续前必须先交清费用后,财务处方予盖章。

3)交清费用的学生须及时办理退款,财务处以教务处开具证明的日期计算退费。

3、休学、复学的收、退费管理。

4、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时间折算扣除后退还学费。

1)交清费用的学生因故休学,其费用原则上不退,特殊情况下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可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退费。

2)休学时已交清费用且未退费的学生复学,不用缴纳当年学费;休学时欠费或已退费用的学生复学,学费按新跟班级的标准缴纳。休学前不论在校学习时间长短,均不重复交费。

第十条  学费减免。

1、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2、其他减免措施由院长办公会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宿舍收退费管理。

1、申请校外住宿退费:按有关规定,在每年61日至630提出下一学年校外住宿申请(欠费者不予办理)的,由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宿舍服务中心备案,并办理退宿手续。

2、调整宿舍收、退费:需补交住宿费的,凭宿舍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随时到财务处办理,按实住时间按月计算收取;需退住宿费的,凭原交费收据和宿舍管理服务中心证明,于每年61日至630到财务处办理。原收据遗失,经财务处核实后由本人写出遗失说明和退款收条退费。

第十二条  毕业离校。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交清所有费用,否则将暂缓发放其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院可从学生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中扣转所欠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交各类费用的收据作为已经交费的凭证应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核对及处理有关退费时使用,遗失不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文章录入:张蕴华    责任编辑:张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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