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十职院学[2007]1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依据《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十职院发[2005]9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学习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确认。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义务。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注册。经过注册的学生,即取得学习资格,依法享有在校学生的相关权利。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系注册。
第三条 已经拥有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了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注册或取消注册,在注
册登记表中标注“未注册”: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二)新生复查期间(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三)超过报到注册期限仍未注册且未办妥暂缓注册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后超过两周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五)休学未满未经批准擅自提前返校者;
(六)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注册的学生,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仍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作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审批手续。在注册登记表中标注“暂缓注册”。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暂缓注册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内应积极筹措学费或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清学费和有关费用后,即可办理注册手续。
(二)暂缓注册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原则上不得参加考试,特殊情况参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暂缓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不予制作和发放毕业证书。
(三)由暂缓注册转为正式注册的学生,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其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待遇,但不能追溯未正式注册以前受
到的处理或损失。
(四)暂缓注册学生暂缓期满未办理正式注册手续者,符合休学的,由本人申请可办理休学;无故不办理正式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七条 注册与暂缓注册期限
(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的期限为自报到日起的两周内,学年的第二学期注册的期限为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
(二)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报到注册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提前向系履行请假手续,其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应当及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三)暂缓注册审批手续应当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妥,暂缓注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从开学之日计起)。
第八条 注册程序
(一)新生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资格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系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对照学生录取名册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凡经注册的学生即获得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生证注册栏签字,加盖注册章,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后,注册生效。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在校学生注册。每学期开学后由本人携带学生证、财务部门缴费收据(每学年第一学期)或暂缓注册审批表,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
第九条 各系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系学生学籍工作,对学生
注册情况要准确掌握,及时将学生注册情况(包括请假、迟到和按期等)和未注册学生名单分别报学籍管理和学生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未注册学生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系学籍管理人员应充分重视注册工作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随意为学生进行注册的,学校将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类型的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颂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