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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院发[2006]23号

 

 

关于学生住宿费收缴与分配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根据学生住宿费收缴与宿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管理并调动住宿费收缴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催交学生住宿费的责任由财务处、学工处、各系及辅导员共同负责。财务处负责学生住宿费的统一收取和管理。学工处加强学生管理;宿舍管理中心根据学生住宿费收据及住宿卡安排住宿,建好台账,定期、准确、及时向财务处和各系提供学生住宿情况,做好具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各系负责学生住宿费收缴督办工作;辅导员负责收缴督办的具体工作,并与系的津贴和辅导员的考核奖励挂钩。

二、学生住宿费收取工作的奖励办法。每年的新生住宿费在新生报到注册时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当年新生的住宿费收取工作不列为奖惩范围。老生的住宿费,由各系和辅导员催缴,各系实际收缴住宿费的比例达到95%以上,超出部分70%奖励给系,并纳入津贴分配的基数,30%奖励宿舍管理中心;对辅导员实行督办责任制,凡老生收缴住宿费的比例达到95%以上年级,按实际交费人数和每生30元的标准奖励给辅导员,收缴住宿费的比例未达到95%以上的年级,按尚未达到比例的人数和每生30元的标准对辅导员进行罚款,从年终岗位津贴中扣取。

三、宿管费用按实际交费人数,每生230元切块由宿管中心包干使用,使用范围包括学生宿舍水电费支出;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学生宿舍小型维修,小型设备购置;宿舍管理的其它支出。

四、本办法从20063月份执行,原发文件中与本文有抵触的部分,以本文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在财务处。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财务    住宿费收缴    分配使用    暂行办法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