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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院发[2006]10号

 

关于印发《十堰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基建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1月18日印发  

附件: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为保证学院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节省经费投入,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学院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工程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基建工程项目,由发展规划处负责管理和承办;维修与装饰工程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和承办。

二、工程项目预算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由发展规划处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材料,由市招标办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工程项目预算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下述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发展规划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配合做出工程概算。

(二)发展规划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是否立项。未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施工。

(三)确定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发展规划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设计,按图纸作出工程预算,并将工程准备情况向院长汇报,决定建设时间。

(四)工程项目公示后,由发展规划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登记拟竞标单位,审查竞标单位资格,提出建设施工要求,接受竞标申请,对接收的各种竞标材料做好记录,存档备查。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内容包括总造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等。

(五)发展规划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与拟竞标单位进行初步交流,提出学院的建设施工要求和相关条件。

(六)将符合学院建设施工要求的竞标单位提交给学院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招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由学院相关部门全过程参与和监督,以确保工程招标健康、有序地进行。

(七)发展规划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将学院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招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的结果报院长审批,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代理人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工程造价、工期、质量、付款办法等。

四、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项目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过程中学院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到位,坚持现场跟班验收、签证、监督和检查,杜绝事后签证和没有现场验收的签证。

五、对学院负责原材料的工程项目,发展规划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必须配合施工单位一起采购,以保证材料的经济、适用。

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一般情况下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和改变施工要求,确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变更的,应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发展规划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按规范组织实施。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展规划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材料,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决算书。发展规划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收到决算书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审核无误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员、发展规划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后的决算情况报院长;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财务部门才能付款。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