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方法
为了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学院收费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依据鄂政办发[2000]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适用于学院及院属单位的各类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项代收经费等)
二、所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统一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三、学院的各类收费工作归口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院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费各地工作。
1、院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各类收费的立项、报纸、核定、收费、检查、年审等实施管理。学院的各项收费(学费、信宿费、书本 费等)由财务处统一在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标准收取,院属各部门的代收费,应由拟收费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报送院财务处,经院领导研究同意后由财务处报市物价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
2、院财务处负责全院收费票据的管理。财务处统一到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的收费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登记和使用,缴销、保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禁止院属各部门自制或自购票据,违规收费所得要全部上交学院。
3、院财务处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收费人员按《收费许可证》 的收费项目、标准、亮证收费,并将收费许可证挂在醒目处,所有收费一律使用“湖北省学校专用收据”或“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并加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专用章”或“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专用章”。禁止白条收费或不开收。各项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特殊情况,财务处可委托有关部门指定兼职收费员代收并使用财务专用票据。代收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收费用及时足额上交院财务处,如有不交者,财务处将从该部门年度经费中扣减。由财务处纳入当年 管理,各部门不得裁留,隐瞒、挪用、私存和坐支。院财务处收费员应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登记收费台帐,并将所收资金及时上缴市收费局,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学院应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收费单位(或收费员)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的单位或个人,将按违纪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发文件中与本文有相抵触的部分,以本文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在院财务处。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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