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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业务招待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现将《业务招待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业务招待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表(表样)

附件:3.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登记表(表样)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业务招待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要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纪委、市监察局下发的《重申严禁用公款吃喝的有关纪律规定》。严肃纪律,坚决刹住用公款吃喝歪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格招待标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接待工作程序。

       二、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与办理程序 1、由承办部门从院办公室领取《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表》逐项填写,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在院办《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承办部门持《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表》到定点接待饭店安排就餐。 3、承办部门凭《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表》、原始菜单、接待饭店餐饮发票,并由院办按《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登记表》进行核查,再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一支笔”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三、开支标准 1、接待县处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工作餐不超过7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30元)。宴请一般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宴请标准每人每餐70元(含陪餐人员)。 2、接待县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不超过6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25元)。宴请一般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宴请标准每人每餐60元(含陪餐人员)。 3、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4、市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原则上不安排招待、宴请。如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6、学院内禁止相互吃请,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加班的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1、业务接待经费从系、部经费或学院安排给分管领导的接待经费指标中列支。 2、定点接待饭店由院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进行招标选择,原则上一年一定。 3、业务接待费由院财务处每年度公布一次。

      五、附则 1、由市领导出面进行的公务接待,其接待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招商引资和学院扩建方面的接待开支不属本办法规定范围。 3、经学院研究决定的学院内部集会、慰问、庆典等集体活动所统一安排的聚餐不属本办法规定范围。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