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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师资引进、培养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6

关于印发《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师资引进、培养的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师资引进、培养的规定》(2007年修订)已经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附件:《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师资引进、培养的规定》(2007年修订)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师资引进、培养的规定

2007年修订)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教师的相对稳定和有序流动,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并持有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40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或50岁以下博士研究生,专业对口,考核合格,到岗后即按正常进人手续办理,使用事业编制。编制暂未落实者,可先到岗工作并享受相关待遇,以后再予补办。

2.学院原则上不再接收本科毕业生。确因教学或管理工作急需,可接收或公开招聘少量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此类人员经考核合格并提交院党委研究同意,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培养

3.根据专业建设和更新知识结构的需要,学院每年统筹安排教师进行非学历进修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及教务处、人事处同意,院长办公会审批;正科级以上干部报院党委审批。被批准者须与人事处签订合同,明确相关事项,再参加学习。

4.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和学历。申请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者,原则上应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教学效果好,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经所在系(部)、人事处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院长委托人事处与本人签订合同方可参加学习。

5.教师参加非学历进修的费用从各系(部)包干经费列支,学费及相关费用由各系(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进修期间,享受在职在岗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6.教师参加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一般情况下,一年可报销两次面授、考试时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指外地办班,并在规定的三年正常学习期限内。超出规定学习期限时间范围的不予核销)。凡属课程补考,不得报销相关费用,论文答辩只能核销一次费用。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者,报销学费的80%;取得硕士学历及学位的报销全部学费。其余费用一律自理。在职学习人员若资金确实困难的,经研究同意后可向学院借支不超过30%的学费。

三、待遇

7.凡来我院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到岗后按规定的服务年限,分年度发放安家费16万元;两地分居的,帮助解决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配偶的就业问题;落实十政办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

凡来我院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到岗后按规定的服务年限,分年度发放安家费6万元,落实十政办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

8.对于参加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的,除享受学习期间学院规定的有关待遇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从毕业到岗后次月起,每月发放山区津贴和信息费200元(已享受全日制本科生山区津贴和信息费180元的发放100元);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从毕业到岗后次月起,每月发放山区津贴和信息费100元(已享受全日制本科生山区津贴和信息费180元的发放50元)。

9.凡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被聘为副高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可按照十政办发[2002]123号文件精神,比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士学位的本科生,享受山区津贴和信息资料费每人每月180元。

四、管理

10.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管理工作的需要,学校引进或培训师资均签订合同,明确相关事宜,实行契约管理。

11.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应在学院服务满五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者,应在学院服务满七年。

我院调进的教师应在学院服务满五年(自正式办理干部到职手续之日起计算,下同)。接收的博士毕业生应在学院服务满八年,接收的硕士毕业生应在学院服务满六年,接收的本科毕业生应在学院服务满五年。

服务期内,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离、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党委研究决定。同意后,申请人应向学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规定服务期内少服务1年,应交纳1万元;少服务2年,应交纳1.5万元;少服务3三年,应交纳2万元;依此类推。返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引进费(含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或培养费,以及在培养期间的学习费用(指学习期间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配偶在我院工作的应一同调离。

12.由学院出资培训的进修生,进修时间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应在学院服务满四年(自进修学习结束之日起计算,下同);一年以下的,应在学院服务满两年。

服务期内,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离、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党委研究决定。同意后,申请人应向学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规定服务期内少服务1年,应交纳1万元;少服务2年,应交纳1.5万元;少服务3三年,应交纳2万元;依此类推。返还学院为其支付的进修费和进修期间其它费用(指进修期间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配偶在我院工作的应一同调离。

机关、教辅、后勤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我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若干暂行规定》(十职院发[2004]4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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