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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3期文章导读
作者:学报 文章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8
本刊2006年第3期上姚胜南的《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理性思考》一文认为,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的分化,致使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的阶层和社会群体拥有不同的利益。我国在结构分化的同时,产生了多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这是分化所必需的代价。然而,过度分化,强势过强,弱势过弱,极可能造成一些群体对政府的决策有较大的影响,而另一些群体的要求则无法或不能充分地在决策中得到体现,其结果就是政策导致利益格局的失衡,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剧烈震荡。由利益冲突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并不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因素,不能将其视之为洪水猛兽,而要将其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转型期发生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矛盾而引发的,它对现行的社会制度没有构成太大的冲击,但它对社会稳定具有消极作用,同时还有着警示作用,说明社会运行的某些方面处于非良性或失衡的状态。应积极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等社会控制手段的社会控制功能,把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应采取高压手段,而是以谈判作为解决该类事件冲突的常规化形式。 龙在飞的《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工作管理法制化的思考》一文认为,依法治国在高等教育和管理领域的体现便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高校学生工作管理的法制化既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亦是高校学生工作走向现代文明的一个显著标志。现代社会中,学校和学生身份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嬗变、以人为本理念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促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须走法制化道路。然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步伐却相对滞后,故应该加快步伐,增强法制观念,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尽快建立管理法制化的相关机制。 胡玉强的《关于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若干思考》一文认为,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已成为制约地方立法步伐和立法质量的突出障碍。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存在严重的部门利益倾向,诸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不适当地增设行政机构,设立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失衡,通过立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的垄断等等。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它破坏法制的统一,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降低立法效率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要强化以人为本的意识,确立立法公开制度,拓宽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渠道,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监督。 曾佳蓉的《惩罚性赔偿纳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一文认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也是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目前我国对侵犯人身权利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单一的补偿性赔偿方式,这是我国立法中的缺憾,应把惩罚性赔偿引入到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预防和遏制的功能,能弥补补偿性赔偿之不足,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首先要限定其适用条件,然后制定赔偿标准,使该项制度臻于完善,从而更有效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杨华山的《郧县唐濮王李泰家族墓研究》一文认为,郧县唐濮王李泰家族墓的发掘让人们对唐墓的形制、随葬品和壁画有一进一步的了解,其中大量的随葬品反映了南北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其墓志铭中所载史实,解决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如唐濮王李泰的排行、阎婉及阎氏家族的祖籍、有关李欣的坎坷遭遇以及关于李徽的身世等等。李泰家族墓葬以生动直观的材料,为我们了解贞观年间发生的一件牵动全局的重大政治事件,即择立储君的派别斗争,提供了新鲜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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