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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需排名在本班前5名;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次;

6.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及行为表现单项排名在本班前5名;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次;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在校月均生活费低于200元。

第六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助学奖学金: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的;

2.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其他高消费者(如手机、电脑、高档化妆品、高档时装等高档生活用品);

3.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享受国家助学奖学金。其中获国家奖学金的应追回资助款项;获国家助学金的停发剩余部分资助金。多出部分用于资助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的;

2.购置个人奢侈消费品(如电脑、高档化妆品、高档时装等高档生活用品)、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其他高消费情况;

3.因各种原因学籍异动的(休学、转学、退学、自费出国留学等);

4.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第八条 各系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或评议细则,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九条 经上级单位审核通过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果同时荣获校内、校外奖学金的,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受奖的原则发放奖金。

获国家助学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将不再享受校内其他各种形式的资助(临时困难补助除外,但可以参加学院的勤工助学。

第十条 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学工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以及各系党总支书记和院学生会主席。院学生资助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

2.各系成立以党政领导、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代表的系级国家助学奖学金推荐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1-2名学生代表。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1.各系根据学院工作安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

2.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同一学年内不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3.班级评议小组在学年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4.各系按分配名额审议确定推荐名单,将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助(奖)学金申请表》、家庭贫困证明(家庭所在地县乡政府部门开具)及申请人相关材料送交学生资助中心复核。

5.学生资助中心将复核名单提交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限额内评审后,向全院公示,并将评审正式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学生资助中心。

6.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按月打入学生进餐卡。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申请条件和评定程序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助学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困、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师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6年3月14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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