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5〕4号)的精神,为切实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规范学生住宿行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制定我院学生校外住宿(含走读)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院全日制学生由学院宿管中心统一安排在校内住宿。
第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在校外住宿:
1. 家在学校附近,且具备走读条件的(学生家庭住址位于十堰市中心城区)可申请走读;
2. 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应集体住宿的。
3. 经诊断患有神经衰弱症,严重影响学习,集体住宿有碍其病情恢复的。
4. 经诊断患有严重心脑疾病、癫痫、精神性疾病等高危险性病症,且需亲属陪护的。
5. 其他特殊情况经系领导批准的。
第三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权在该生所在系。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请;
2.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 学生父母签字的申请保证书(无父母者由其他直系亲属代签);
4. 租借住房协议、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复印件;
5. 如实填写的《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
第四条 学生办理完《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应当于一周内将原件交所在系存档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五条 经批准允许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在一周内搬出学生宿舍,以便宿舍管理中心对该床位另行安排。
第六条 学生所在班辅导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到学生校外租住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学生更改租住地点,应当在三天内将新的租借住房协议、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复印件交所在系备案。
第七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当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确保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校外住宿期间若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校外住宿期间,严禁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否则,由司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处理,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按《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当积极、自觉地参加学院、班级的集体活动,不能以校外住宿为由,不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或迟到、早退。
第十条 学生校外住宿手续集中在每年6月份办理,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校外住宿期限以学年为单位。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