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在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无补考科目,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3.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4.谎报个人情况及证明材料者。
第五条 各系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或评议细则,并结合学生日常行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多项奖励本着就高原则,不应同时兼得。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 组织领导:
1.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定的领导、审核工作,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
2.各系成立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班级成立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各系根据学院工作安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动员。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及总评成绩,由教务处出具并加盖公章。
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排名情况,由系认定、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③各类学科、技能、文体等单项比赛获奖情况由主办单位认定,并在获奖证书复印件上盖章。
④外语等级及职业资格、技能考证情况。
3.各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按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签定推荐意见,加盖系公章,进行系内公示。
4.各系将初审推荐的学生申报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5.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系推荐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被推荐为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全院公示,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奖金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奖金发放
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将奖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监督与管理
1.学校有关部门要为国家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师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解释。